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281號原告 陳郁婷 被告 王冠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陳郁婷於民國113年9月2日向本院對被告王冠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記載之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8152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26日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經查詢結果,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卷附之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