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陳振佳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被告 鍾志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3年度中原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第1項、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