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江品佑 被告KONGYUENXUAN(中文姓名: 江岳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