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5號債權人 曹君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鐘界陳韻潔林煜宸林瑋勛陳伯爵黃雅楨陳峙霖陳峙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本件請求小費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具有債務人8人簽章之旅遊契約書影本。㈢陳報本件對債務人8人請求利息之迄日為何?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0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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