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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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某日起至94年10月8日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4年度投刑簡字第6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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