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紀汝宛 (即 紀明華 之繼承人)
紀振揚 (即紀明華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共同
委託監護人 紀福島
兼上列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2時17分在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