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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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4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紀汝宛 (即 紀明華 之繼承人)
       紀振揚 (即紀明華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共同
委託監護人  紀福島
兼上列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葉品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下午2時17分在
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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