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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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原告力○○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被告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蔡有亮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美月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1151 號(109.02.10)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6 號裁定(110.02.0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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