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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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94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金玟欣 被告 莊佑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7頁、第55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7日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0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伊並得向被告收取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4月16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5,292元(本金14,797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195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300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於89年11月22日向伊申請VISA信用卡使用(帳務編號:0
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且伊可依被告信用狀況,考量銀行營運成本或風險損失成本等因素後,通知被告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伊並得向被告收取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即未依約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4,229元(本金3,488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4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700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向其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務編號:00000000000
00000),嗣104年1月16日申請動用824,000元,以週年利率
3.99%,以每個月為1期,分48期攤還;後於104年3月13日申請動用383,000元,以週年利率5.99%固定計息,以每個月為1期,分48期攤還;再於105年1月18日申請動用1,010,000元,以週年利率10.99%固定計息,以每個月為1期,分48期攤還;依約被告應按月清償借款金額。如被告未依約清償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到期日借款本金餘額依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伊並得向被告收取最高連續3期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05年4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1,906,955元(含本金1,868,879元、起息日前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924元、起息日前結算未受償利息36,452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7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㈣為此,爰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月結單、信用卡帳單分期、信用卡約定條款、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貸款月結單、帳務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5頁、第71至101頁),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息期間年利率1信用卡15,292元14,797元自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9.99%2信用卡4,229元3,488元自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9.99%3滿福貸1,906,955元1,868,879元自10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合計1,926,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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