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債務人庚○○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誠泰商銀)法定代理人戊○○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永豐信用卡)法定代理人壬○○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英商渣打銀行)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債務人於99年2月5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8年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9,000元,並向各債權人分別按月給付每期之清償金額等語。前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與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函請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外,其餘債權人均以不同意函復,該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過半數,無法依上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二、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25,000元,亦有其跟隨之工頭 黃章維 開立之證明書在卷足憑(詳本卷第134頁)。再觀諸債務人99年3月2日所提之修正更生方案(內容詳如附件一所示),清償總額合計為1,200,000元,雖僅為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3,844,878元之31.21%。惟債務人之子女 林文彥 (00年00月0日出生)、 林姿妤 (00年0月00日出生)、 林姿彤 (00年0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均仍需債務人與其配偶
葉麗娟 共同扶養,此有全戶戶籍謄本可佐。債務人為聲請更生,僅申報自己、與三名子女之生活費用,每月共計支出12,548元,此有債務人之修正更生方案附卷可稽,核該支出費用尚低於債務人與葉麗娟平均負擔三名子女之扶養費,而依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元計算之24,573元【即9,829元×(1+3×1/2)】標準。債務人就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12,548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2,452元,提出每期清償12,500元,復有任職中泰養生館,每月底薪35,000元之 劉弘偉 為保證人(詳本卷第242~243頁),保證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外,並願將清償期,延長為八年。此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四、至於(1)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認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按清償成數並非更生方案認可之唯一標準,本院經審酌債務人每月收入25,000元,扣除12,548元必要支出後之餘額12,452元,提出每期清償12,500元,確已盡償債能事,上揭債權人所稱還款成數過低,尚不足採。(2)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應將每月有近貧補助所得6,000元列為收入。經查該近貧補助所得6,000元係於98年間內政部擴大內需方案,由鎮公所以電腦挑選,自98年4~12月,每月補助6,000元,目前已沒有補助,此有本院99年3月2日訊問筆錄及債務人於頭城郵局存摺在卷可考(詳本卷第235、247~249頁),上揭債權人所稱將每月有近貧補助所得6,000元,列為收入,尚不足採。(3)債權人富邦銀行認債務人每月有線電視275元非必要支出,子女林文彥自宜蘭赴高雄長庚醫院就診,不合常情。經查,該有線電視275元,已據債務人於99年3月2日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剔除;據債務人稱林文彥係於86年間至當時只有活體肝臟移植之高雄長庚醫院移植肝臟,故每12週需回診(詳本卷第235頁),此有高雄長庚醫院之97年3月20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詳裁定卷第47~48頁),從而,林文彥赴高雄長庚醫院問診,尚屬可採。(4)債權人渣打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認債務人認債務人可勞動期間尚有24年,應有還款能力。按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既在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依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既已明定更生條件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八年。而本件更生方案債務人業以8年為清償年限,顯已達本條例之最長年限,上揭債權人認債務人可勞動期間尚有24年,應有還款能力,顯與本條例立法目的及規定不合。
五、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等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分別有本院查詢表、財產清單、債務人更生聲請狀所附之聲請更生前二年內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5日
書記官邱淑秋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一月為一期,共96期。││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500元。││3.債務總金額:3,844,878元││4.清償總金額:1,200,000元││5.清償比例:31.21%││6.保證人:劉弘偉住宜蘭縣○○鄉○○路○○巷○○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1│臺灣人壽保險股│124,377│404│││份有限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368,722│1,199│││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新國際商業銀│145,518│473│││行股份有限公司│││├──┼───────┼───────┼───────┤│4│國泰世華商業銀│582,470│1,893│││行股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420,320│1,366│││行股份有限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209,760│682│││行股份有限公司│││├──┼───────┼───────┼───────┤│7│臺灣新光商業銀│210,034│683│││行股份有限公司│││├──┼───────┼───────┼───────┤│8│永豐商業銀行股│828,577│2,694│││份有限公司│││├──┼───────┼───────┼───────┤│9│大眾商業銀行股│254,577│828│││份有限公司│││├──┼───────┼───────┼───────┤│10│陽信商業銀行股│126,388│411│││份有限公司│││├──┼───────┼───────┼───────┤│11│兆豐國際商業銀│182,008│592│││行股份有限公司│││├──┼───────┼───────┼───────┤│12│安泰商業銀行股│164,815│536│││份有限公司│││├──┼───────┼───────┼───────┤│13│渣打國際商業銀│185,339│603│││行股份有限公司│││├──┼───────┼───────┼───────┤│14│板信商業銀行股│41,973│136│││份有限公司│││├──┼───────┼───────┼───────┤││合計│3,844,878│12,500│├──┴───────┴───────┴───────┤│參、補充說明││1.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
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
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
10、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11、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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