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二二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
二、查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