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3號

債權人 張宗一

送達址臺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債務人 林宏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365,000元

88年3月29日

清償日

6%

2

470,000元

88年4月12日

清償日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