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49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何佳蓁 被告 任詩瑩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2樓
任志成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2樓 楊玉珍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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