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振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繳裁判費6,94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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