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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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4號原告 黃新雅 訴訟代理人 蕭惠瑛 被告 張峻豪
莊世皇 駱文豪 陳宏志 謝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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