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農曉芳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110年度聲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農曉芳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農曉芳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經本院以10
9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確定,嗣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全案卷宗核認屬實。
㈡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於同日起施行。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10分為計分方式。受處分人依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計算其總分為57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於進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於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期間,整體表現合格,平均分數3分,等級「可」,調適期評估結果合格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戒治所110年5月4日函暨所附「高雄女子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在卷為憑。是以綜合上開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受處分人應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之必要,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