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蘭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綜合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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