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李高秀 被告 林連章 上列被告林連章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6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