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晉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屆滿(屆滿日9月19日適為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順延四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李俊慶 、 顏瑛鍈 ││99年6月7日│100年1月5日│4,000,000元│CH66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