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叁公克及零點貳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3公克及0.268公克),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29日晚間7時許,在臺南市○○區○○○村00號之2住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起訴處分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毒偵字第1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170號偵卷第32頁)。扣案白色粉末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0.139公克及0.278公克;驗餘淨重各為0.13公克及0.268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2年9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547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見毒偵字第1170號偵卷第39頁),堪認確實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