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 謝登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被搶,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2月21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8月21日後3個月內之10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謝登吉│華南商業銀│102年1月31日│300,000元│0000000│││行安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