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邵永田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邵茂森
邵茂坤 邵耀皝 李秀瓊李秀花李秀治陳桂花 陳竹花 陳仲義 陳仲惠陳阿沁 陳佳吟陳忍 陳宜足陳月量 陳麗香 陳愛香 陳聖鴻 陳聖璋蕭金蓮 蕭春長 蕭春賢 蕭春明 蕭秀花 蕭琇雯蕭秀蘭 蕭秀茵蕭秀梅 蕭樹根 蕭明珠 蕭明玉 蕭明月 蕭明花蕭明菊 蕭明也 簡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中關於「陳桂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陳桂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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