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邵永田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邵茂森
邵茂坤 邵耀皝 李秀瓊 謝 李秀花 許 李秀治 李 陳桂花 陳竹花 陳仲義 陳仲惠 鄭 陳阿沁 陳佳吟 即 陳忍 陳宜足 即 陳月量 陳麗香 陳愛香 陳聖鴻 陳聖璋 陳 蕭金蓮 蕭春長 蕭春賢 蕭春明 蕭秀花 蕭琇雯 即 蕭秀蘭 蕭秀茵 即 蕭秀梅 蕭樹根 蕭明珠 蕭明玉 蕭明月 蕭明花 王 蕭明菊 蕭明也 簡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二、三項中關於「陳桂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陳桂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