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5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594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國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湯國偉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394號裁定命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