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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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41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隊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清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原告 陳報 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110 年度 彰小 字第 410 號裁定(110.06.2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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