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410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清隊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許清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
三、原告 陳報 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