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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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告 李耀中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