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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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告 李耀中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

被告 李盈潔 (原名: 李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號六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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