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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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美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美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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