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4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美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美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8月2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