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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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泉

選任辯護人陳宣任律師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泉

選任辯護人陳宣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78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00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78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00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訴字卷第66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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