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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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泉
選任辯護人陳宣任律師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泉
選任辯護人陳宣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78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00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78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4年度簡字第100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訴字卷第66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