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12號聲請人 田玲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田湘琪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田湘琪戶籍地址寄送之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共有土地優先承買等事宜),遭郵務人員以遷徙不明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區○○街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遷徙不明」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前述戶籍地址,惟有留存其他地址詳卷內查訪紀錄表,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人應閱卷後,向相對人留存地址送達未果後,檢具相關釋明資料聲請公示送達,併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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