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馬蓉萱 送達代收人 鄭喬媛 以上上訴人與 陳怡君 因110年度訴字第190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萬4,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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