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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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1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慶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被告李慶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