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詹淑芳 被告 楊佳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交簡字第7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碧瑩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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