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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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5號原告 林瑞育 被告 吳盛福
吳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961元。
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其性質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9,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地號│占有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6│140.16│560元│78,490元│││││││├──┼───────────┼─────┼──────┼─────────────┤│2│17│35.26│1,700元│59,942元│││││││├──┼───────────┼─────┼──────┼─────────────┤│3│84│2.73│560元│1,529元│││││││├──┴───────────┴─────┴──────┼─────────────┤│合計│139,9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