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俊銘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竹簡字第58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