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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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卓鳴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鳴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鳴均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嗣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主筆)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秦巧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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