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良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良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良杰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4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08年7月1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75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明偉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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