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 沙小字 第45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萬壹仟
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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