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林明憲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相對人周 黃月娥 ( 周偏 之繼承人)
郭 周麗香 ( 周偏之 繼承人) 林周 麗鳳 (周偏之繼承人) 周榮崑 (周偏之繼承人) 周麗卿 (周偏之繼承人) 周麗桂 (周偏之繼承人) 周麗玲 (周偏之繼承人) 黃周少 (周偏之繼承人) 周翁 含笑(周偏之繼承人)周 淑真 (周偏之繼承人) 周逸川 (周偏之繼承人) 周華川 (周偏之繼承人) 蔡周罔 伽(周偏之繼承人) 周蔡河 (周偏之繼承人) 周正炫 (周偏之繼承人) 周錦 雀(周偏之繼承人) 盧周 萍(周偏之繼承人)周 陳素美 (周偏之繼承人) 周容瑛 (周偏之繼承人) 周容瑜 (周偏之繼承人) 周志豐 (周偏之繼承人)周 志南 (周偏之繼承人)蔡 周壽榮 (周偏之繼承人) 周安 雄(周偏之繼承人) 林經堯 林岳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46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林明憲、相對人林經堯、林岳村各負擔273153分之81335,其餘相對人黃周少等人連帶負擔91051分之9716,並於民國104年1月26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調卷核閱無誤。復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林明憲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蕭佩宜┌───────────────────────────────────┐│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104年度聲字第155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103.5.19由聲請人預納。│├─────────┼───────┼─────────────────┤│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120元│103.5.14由聲請人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地│1,600元│││籍圖謄本費├───────┤103.6.19由聲請人預納。│││150元││├─────────┼───────┼─────────────────┤│土地勘查複丈費│11,200元│103.7.30由聲請人預納。│├─────────┼───────┼─────────────────┤│土地勘查複丈費、地│150元│││籍圖謄本費├───────┤103.9.4由聲請人預納。│││6,400元││├─────────┼───────┼─────────────────┤│合計│75,565元│兩造分擔計算如附表二。│└─────────┴───────┴─────────────────┘┌──────────────────────────────────────────┐│附表二:各應負擔訴訟費用金額│├──┬──────────┬──────────┬──────────┬──────┤│編號│姓名│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備註│├──┼──────────┼──────────┼──────────┼──────┤│1│黃周少、 周翁含笑 、周│91051分之9716│連帶負擔8,063元││││淑真、周逸川、周華川│(連帶負擔)│││││、蔡 周罔伽 、周蔡河、││││││周正炫、 周錦雀 、盧周││││││萍、 周陳素美 、周容瑛││││││、周容瑜、周志豐、周││││││志南、 蔡周壽榮 、周安││││││雄、 周黃月娥 、 郭周麗 ││││││香、 林周麗鳳 、周榮崑││││││、周麗卿、周麗桂、周││││││麗玲││││├──┼──────────┼──────────┼──────────┼──────┤│2│林明憲│273153分之81335│22,500元│考量訴訟費用││││││係由聲請人預││││││納75,565元,││││││故於小數點下││││││金額於進位否││││││與酌予調整,││││││故尚可取回││││││53,065元│├──┼──────────┼──────────┼──────────┼──────┤│3│林經堯│273153分之81335│22,501元││├──┼──────────┼──────────┼──────────┼──────┤│4│林岳村│273153分之81335│22,501元││└──┴──────────┴──────────┴──────────┴──────┘┌──────────────────────────┐│附表三: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編號│姓名│金額│├──┼────────────┼──────────┤│1│黃周少、周翁含笑、 周淑真 │連帶負擔8,063元│││、周逸川、周華川、蔡周罔││││伽、周蔡河、周正炫、周錦││││雀、 盧周萍 、周陳素美、周││││容瑛、周容瑜、周志豐、周││││志南、蔡周壽榮、 周安雄 、││││周黃月娥、郭周麗香、林周││││麗鳳、周榮崑、周麗卿、周││││麗桂、周麗玲││├──┼────────────┼──────────┤│2│林經堯│22,501元│├──┼────────────┼──────────┤│3│林岳村│22,5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