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畯騰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畯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畯騰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8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8年4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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