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第2行「民國96年4月18日早上11時10分許」更正為「民國96年4月18日上午10時50分許」,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魏宏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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