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號聲請人陳方相對人 吳寶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存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北方」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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