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翔懿選任辯護人黃翎芳律師被告王瀞苡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268號、6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翔懿被訴傷害罪、妨害家庭罪及妨害名譽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王瀞苡被訴妨害家庭罪,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廖翔懿於民國101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許,駕車搭載告訴人 劉暄玉 前往娘家途中,兩人因外遇一事,在車上發生爭執,詎被告廖翔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行經雲林縣○○鎮○○里○○○○○道附近之大同醬油公司前時,將車停下,在車上徒手毆打告訴人劉暄玉之左臉頰,致告訴人劉暄玉受有臉部挫傷之傷害。
㈡、被告廖翔懿於101年8月9日凌晨某時,明知其僅與告訴人劉暄玉於同年6月13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但並未為離婚登記,渠等婚姻關係仍在存續中,竟基於通姦之犯意;另被告王瀞苡雖於同年7月間經被告廖翔懿告知已簽訂離婚協議書,但被告廖翔懿與告訴人劉暄玉是否確實為離婚登記,並不確定,而被告王瀞苡預見廖翔懿與告訴人劉暄玉之婚姻關係存續中,惟仍基於縱然係與有配偶之人發生性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之相姦犯意,與被告廖翔懿在其位於雲林縣斗六市○○○路○○○號第6室宿舍內,為性交行為。
㈢、101年8月10日凌晨某時,告訴人劉暄玉因懷疑被告廖翔懿與王瀞苡在上開宿舍內碰面,便與其兄 劉遵誠 、會同徵信社人員及員警 高士煌 前往該宿舍蒐證,嗣被告廖翔懿見告訴人劉暄玉(所涉侵入住宅罪嫌,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劉遵誠及徵信社人員進入該宿舍後,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在劉遵誠、徵信社人員及員警高士煌等人面前,以言語對告訴人劉暄玉指摘:「妳外面不是有對象了嗎」等語,使告訴人劉暄玉之人格聲譽遭受毀損。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暄玉告訴被告廖翔懿傷害、妨害家庭、妨害名譽,及告訴被告王瀞苡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廖翔懿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王瀞苡係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87條、第245條第1項、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暄玉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錦佳
法官尤開民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