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惟未同時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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