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蔡斌成 被告 劉超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4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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