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朱程吾 即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朱程吾(住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復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06年1月10日北院隆民宏105年度法字第188號准予備查,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業於106年2月28日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送請董事會審查通過,並決議由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已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106年3月30日董事會會議紀錄、聲請人同意書、平衡表、收支餘絀決算表及餘絀變動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法字第18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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