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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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寶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6,2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6,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