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麗釧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4
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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