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4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君
訴訟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祥匯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