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5104716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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