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9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克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6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2月
7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中明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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