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中央大學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2月8日95年度訴字第1683號確定民事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