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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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IC版叄塊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就此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7月25日以95年度偵字第13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IC板3片、賭資新台幣110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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